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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网络拍卖中的最新司法实践亮点浅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通知》,于2014年5月26日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对该院于2012年8月14日印发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作出有所不同的规定,或者对以往不甚明确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现择其要点,归纳如下:

一、坚持以网络电子竞价拍卖为主、传统拍卖为辅的原则。只有涉执财产不适宜上网或者无法上网拍卖的,才采用传统拍卖方式。采取传统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提出意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层报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二、网络司法拍卖以执行局为主负责,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配合,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规定(试行)》执行。该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才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执行。传统的司法拍卖仍以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为主负责,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执行。

三、对涉执财产的评估工作,仍由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涉执财产(拍品),主要在网上展示。因此对涉执财产的价值评估、形状特征、区位构造、权利归属、拍品现状、存在瑕疵,以及所需要的照片与视频等,在委托评估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

四、对涉执财产的评估费用一般不预交,待财产变现(包括以物抵债)后优先支付。

五、对最低参加竞买人数予以明确。在拍卖程序中参与竞价的竞买人至少应当有两个人以上,在变卖程序中竞价人可以只有一人。

六、保证金数额。竞拍动产的保证金按照起拍价的10%至30%确定,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按照起拍价的5%至20%确定。

七、保留价的确定及其降价幅度。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八、降价幅度和保留价的保密。拍卖保留价和降价拍卖幅度,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九、未采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试行)》关于“标的物经2次拍卖不成,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可以裁定将拍卖标的物按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福建特色规定,回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做法,即任何一次流拍均可抵债。

十、优先购买权实现方式改变。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日前三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予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每次的应价时间为5份钟,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

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

十一、十不动产两次减价拍卖后的变卖程序,与司法解释规定“大相径庭”。一是与拍卖一样,采取固定期日集中竞价。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日入场应买,而且在变卖程序启动后,动产变卖的竞价时间仅为十二个小时,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竞价时间也仅为二十四个小时。虽然竞买人允许仅有一人,但若两人以上报名,则进入竞价程序,出价最高者竞得。二是参加变卖亦需要预缴保证金。三是变卖公告期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六十日大大缩短为十日。总之,名为“变卖”,实际上是第四次“拍卖”,有意义区别仅在于:允许一人应买。